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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
(2009年?10?月?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、中华人民共和?国公安部第?28?号令公布??自?2010?年?1?月?1 日起施行)

第一章?总??则

第一条 ?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?减少火灾危害,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,根据消?防法、高等教育法等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?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(?以下简称学校)的?消防安全管理,适用本规定。

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,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?行。

第三条 ?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,应当遵守消防法律、法规?和规章,贯彻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的方针,履行消防安全职责,?保障消防安全。

第四条 ?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,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,确定各级、各岗位消?防安全责任人。

第五条 ?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,加强消防演练,?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。

第六条 ?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?施、预防火灾、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。

第七条 ?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?的管理职责,检查、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,督?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?度。

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?责,加强消防监督检查,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。

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

第八条 ?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,全面负责?学校消防安全工作,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:

(?一)贯彻落实消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批准实施学校消防?安全责任制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;

(?二)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经费预算,定期召?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;

(?三)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;

(?四)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,及时处?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;

(五)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,开展群?众性自防自救工作;

(?六)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;

(七)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;

(?八)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;

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。

第九条 ?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?人,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,履行下列消防安全?职责:

(?一)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,组织、实施和协调?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;

(?二)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;

(?三?)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;

(?四)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;

( 五)督促落实消防设施、器材的维护、维修及检测,确保 其完好有效,确保疏散通道、安全出 口、消防车通道畅通;

(?六)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;

(七)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、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,?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;

(?八)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。

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、监督、?检查、教育和管理职责。

第十条 ?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?机构(?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),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,履行?下列消防安全职责:

(?一)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经费预算,拟?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?度,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;

(?二)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;

(?三)监督检查消防设施、设备、器材的使用与管理、以及?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,定期组织检验、检测和维修;

(?四)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(部位)并监督指导其做?好消防安全工作;

( 五)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、使 用和管理工作,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;

(?六)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,组织消防演练,普及消防知?识,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、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?能;

(七)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?能培训;

(八)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,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?培训工作;

(九)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、校内各单位新建、?扩建、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?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,督促其向公安机?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,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?设计审核、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?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;

(十)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;?(十一)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;

(十二)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,协助有?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。

第十一条 ?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

防安全职责:

(?一)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?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;

(?二)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、奖惩制度;

(?三)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、培训及演练;

(?四)定期进行防火检查,做好检查记录,及时消除火灾隐?患;

(?五)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;

(六)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,并保?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畅通;

(七)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,制定值班岗位职责,?做好监督检查工作;

(?八)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?案;

(九)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;

(十)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。

第十二条 ?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?人,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,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。

第十三条 ?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,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?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:

(一)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,定期进行消防演练;

(?二)加强学生宿舍用火、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;

(?三)加强夜间防火巡查,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?生。

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

第十四条 ?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(部位)列为学校消防安全?重点单位(部位):

(?一?)学生宿舍、食堂(餐厅)、教学楼、校医院、体育场?(馆)、会堂(会议中心)、超市(市场)、宾馆(招待所)、托儿?所、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、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;

(?二)学校网络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?政、通信、金融等单位;

(?三)车库、油库、加油站等部位;

(?四)图书馆、展览馆、档案馆、博物馆、文物古建筑;

( 五)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等系统;

(六)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、充装、储存、供应、?使用部门;

(七)实验室、计算机房、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?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,监控中心、消防控制?中心;

(?八)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;

(九)高层建筑及地下室、半地下室;

(十)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;?(十一)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

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(部位)。

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?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,设置防火标志,实行严格消防安?全管理。

第十五条 ?在学校内举办文艺、体育、集会、招生和就业咨??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,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,?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,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??齐全、完好有效,保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?口、疏散指示标志、应??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,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,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 格后方可举办。

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,经有关部门审?核同意后方可举办。

第十六条 ?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配置消防设施和器?材,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,每年组织检测?维修,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。

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?口、消防车通道畅通。

第十七条 ?学校进行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装修、装饰等活动,?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,并依法办?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、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。学校各项工?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,应?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。

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,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?监督、检查。竣工后,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、资料、文件等应当?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。

第十八条 ?地下室、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、经营、储存易燃?易爆、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。

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,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。

学生宿舍、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,禁止违规使用大功?率电器,在门窗、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?碍物。

第十九条 ?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,应当符合国家?有关规定,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。

第二十条 ?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,持证上?岗。

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。

第二十一条 ?学校购买、储存、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?品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、规范操作,并制定应急处?置预案和防范措施。

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,上岗前必须进?行培训,持证上岗。

第二十二条 ?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?理。禁止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;因特殊?原因确需进行电、气焊等明火作业的,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?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,落实现场监管人,采取相应的消防安?全措施。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。

第二十三条 ?学校内出租房屋的,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,明确消防安全责任。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 理。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。

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。

第二十四条 ?发生火灾时,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?急预案,迅速扑救初起火灾,及时疏散人员。

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?主管部门报告。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。

火灾扑灭后,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,协助?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、统计火灾损失。未经公安机关?消防机构同意,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。

第二十五条 ?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。

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,并根?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。

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

第二十六条 ?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。检查?的主要内容包括:

( 一)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;

(?二)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;

(?三)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;

(?四)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;

(?五)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;

(?六)消防设施、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;

(七)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;

(?八)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。

第二十七条 ?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,检查人?员、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,发?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《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》。

第二十八条 ?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。检查?的主要内容包括:

(?一)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;

(?二)疏散通道、疏散指示标志、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;

(?三)消防车通道、消防水源情况;

(?四)消防设施、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;

(?五)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、有效情况;

(?六)用火、用电有无违章情况;

(七)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;

(?八)消防安全重点单位(部位)管理情况;

(九)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?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;

(十)消防(控制室)值班情况和设施、设备运行、记录情?况;

(十一)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;

(十二)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。

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。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?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。

第二十九条 ?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(部位)应当进行每日?防火巡查,并确定巡查的人员、内容、部位和频次。其他单位可?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。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:

(?一)用火、用电有无违章情况;

(?二)安全出?口、疏散通道是否畅通,安全疏散指示标志、?应急照明是否完好;

(?三)消防设施、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、完整;

(?四)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,防火卷帘下是否堆?放物品影响使用;

( 五)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;

(?六)其他消防安全情况。

校医院、学生宿舍、公共教室、实验室、文物古建筑等应当?加强夜间防火巡查。

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,妥善处置火灾隐?患,无法当场处置的,应当立即报告。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?警、通知人员疏散、及时扑救。

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,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?巡查记录上签名。

第三十条 ?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,检查、巡查人?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:

(?一)消防设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、设置不符?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
(?二)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

(?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通道、安全出口的;

(?四)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;

(?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;

(六)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?碍物的;

(七)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,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 响使用的;

(?八)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储存等场所的;

(九)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?吸烟、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;

(十)消防设施管理、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;

(十一)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;

(十二)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
第三十一条 ?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?构、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,应当及时予以核查、消除。

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、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,?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。

第三十二条 ?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,隐患单位应当及?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?领导报告,提出整改方案,确定整改措施、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?部门、人员,并落实整改资金。

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,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,保障消?防安全。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,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。

第三十三条 ?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?大火灾隐患,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?报告。

第三十四条 ?火灾隐患整改完毕,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?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?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。

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

第三十五条 ?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?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。

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:

(?一)国家消防工作方针、政策,消防法律、法规;

(?二)本单位、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,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;

(?三)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、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;

(?四)报火警、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;

(?五)组织、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。

第三十六条 ?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,使其了解防火、灭火知识,掌握报警、扑救初起火灾和自 救、逃生方法。

(?一)开展学生自救、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,每?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;

(?二)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,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?和培训内容;

(?三)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?4?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;

(?四)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?培训;

(五)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,并在校园网?络、广播、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。

第三十七条 ?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?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。

消防安全重点单位(部位)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?全培训。

第三十八条 ?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:

(?一)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;

(?二)专职消防管理人员、学生宿舍管理人员;

( 三)消防控制室的值班、操作人员;

(?四)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。?前款规定中的第(?三)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。

第六章 灭火、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

第三十九条 ?学校、二级单位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(部位)?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,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,?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、装备等保障。

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
(?一)组织机构:指挥协调组、灭火行动组、通讯联络组、?疏散引导组、安全防护救护组;

(?二)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;

(?三)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;

(?四)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;

(?五)通讯联络、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。

(?六)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。

第四十条 ?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?处置预案,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、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、性质、数量、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、 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。

第四十一条 ?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?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,并结合实际,不断完善?预案。

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,?避免意外事故发生。

第七章 消防经费

第四十二条 ?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,?保证消防经费投入,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。

第四十三条 ?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、?维修、更新,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、材料,以及消防?宣传教育、培训等,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。

第四十四条 ?学校安排专项经费,用于解决火灾隐患,维修、?检测、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、消防专用供水系统、灭火系统、?自动报警系统、防排烟系统、消防通讯系统、消防监控系统等消?防设施。

第四十五条 ?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、统筹兼顾、保证 重点、勤俭节约的原则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、挪用消防经费。

第八章?奖??惩

第四十六条 ?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??内容,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。

第四十七条 ?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、违反消防安全管?理制度、或者擅自挪用、损坏、破坏消防器材、设施等违反消防?安全管理规定的,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,给予通报批评;对?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?告等相应的处分。

前款涉及民事损失、损害的,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?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第四十八条 ?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?火灾的,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,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?消其当年评优资格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?人员依法予以处分。

第九章 附??则

第四十九条 ?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?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。

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,参照本?规定执行。

第五十条 ?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,包括学院、系、处、?所、?中心等。

第五十一条 ?本规定自?2010?年?1?月?1 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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